叙永县中医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第105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工作职责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业务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各科室应当在医院纪委的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备案管理
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在相关职能科室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和医药代表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医药代表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医药代表来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严禁未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四、接待程序和方式
(一)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1)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相关职能科室邮箱进行来院预约登记(发送地址见附件1)。
(二)接待审批
接到医药代表预约,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并登记汇总,请示分管领导后,在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并明确接待时间和地点。
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活动。
(三)规范接待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一有”既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2.参加接待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药品、耗材、仪
器设备等信息涉及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
3.接待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4.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对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
5.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要将接待登记表交一份到医院纪委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有关要求及罚则
1.其他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职务补贴。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
2.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部同意,并在医务部人员及医院纪委人员的陪同下进行。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①对相关个人进行严肃处理。②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
3.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应主动到院纪委办公室进行备案说明情况,对该医药代表予以驱离,并纳入医院黑名单。
4.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5.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他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2.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附件1
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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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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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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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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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为保证医药购销活动的廉洁性,防止发生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和不良行为,我单位和所属工作人员庄严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医药购销业务,保证不搞违法乱纪活动,自觉接受执法执纪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医药购销活动中,保证不以任何形式给予医药回扣等好处费。 三、在正常业务交往中,保证不赠送各种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给对方报销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不以宴请、高消费娱乐、提供国(境)外学术活动等手段影响医生的用药选择权。 五、我单位给医疗机构的捐赠款物,保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们愿意接受停药、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数据库等处理,以及执法执纪部门的其他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业务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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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表格邮箱:3261998959@qq.com |
附件2
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4、加盖生产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5、其他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